某石油器材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石油器材公司从电气公司购买进线柜等设备。后石油器材公司(甲方)与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安装施工合同,乙方承揽甲方90吨电炉项目车间110KV变电站电气等安装、调试工程。
上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一进线开关柜自燃爆炸并发生火灾事故,致该开关柜及840米电缆受损,损失金额较大。石油器材公司为此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进线开关柜自燃爆炸原因,石油器材公司公司申请鉴定,法院委托华碧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鉴定。华碧鉴定作为全国首个产品质量鉴定团体标准《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的制定者,受理了此次鉴定工作。华碧鉴定从事产品质量分析与鉴定近15年,拥有通过CANS和CMA认证的实验室1万余平方米、各类实验设备1500余套、专业工程师500余人,外聘行业专家5000余人,在专业技术支持下,华碧在此次案件中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涉案高压开关柜自燃爆炸系涉案高压开关柜进线侧电缆存在安装问题导致。
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
综上,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承揽石油器材公司涉案工程的安装调试业务后,应按约履行并保证安装调试质量,其安装调试的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生自燃爆炸事故,且事故发生原因经鉴定为安装问题导致,其因此给石油器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上诉人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被上诉人石油器材公司约定的工程质保期为一年,涉案高压开关柜自燃爆炸发生在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的安装质保期内,根据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高压开关柜自燃爆炸系因开关柜进线侧电缆存在安装问题所致,故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应赔偿石油器材公司的财产损失。关于鉴定意见的效力问题,因该鉴定系一审法院按法定程序委托,石油器材公司、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电气公司三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且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故一审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关于损失数额,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主张电缆线系部分损失,剩余部分仍可使用,但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并未对电缆线进行修复,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石油器材公司已使用涉案电缆线,故本院对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综上,上诉人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千元,由上诉人某机电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